不動產辦竣買賣登記後,經鄉(鎮、市)公所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該調解書免貼印花

不動產辦竣買賣登記後,經鄉(鎮、市)公所調解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該調解書免貼印花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當事人經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意恢復登記歸還原所有權人,並持該委員會出具之調解書辦理塗銷原買賣登記,該調解書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課徵範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由立約或立據人按每件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依財政部函釋,因契約解除而返還所有權所立之契據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免貼印花稅。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印花稅之貼用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