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愛鄉劉姓男子因細故毆打林姓友人致死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記者陳儀鐸/南投報導)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南投縣仁愛鄉民眾林○翰遭劉○雲傷害致死案,於日前偵查終結,認劉○雲38 歲,(在押)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嫌,提起公訴,另被告田○華則因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仍可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聲請再議。
被告 劉○雲與被害人 林○翰係朋友 被害人並借宿在被告 劉○雲位於仁愛鄉德鹿谷村住處,被告 劉○雲自認對被害人照顧有加,但因聽聞被害人私下對被告 劉○雲有所抱怨,加以被告 劉○雲建議被害人將向被告 田○華借用之機車損壞部分修復,被害人並未聽從,心生芥蒂,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惟無致被害人重傷害或死亡之主觀故意,然客觀上可預見毆打人頭部、臉部等部位可能造成顱內出血或頭部出血致生死亡之結果,於民國 111 年 9 月 12日下午1時許在住處走廊、後方,徒手毆打被害人之頭、臉部多下,另以竹棍揮打被害人左耳1下,再於被害人坐上被告田○華所駕駛自用小貨車副駕駛座後,毆打被害人左臉約 10 下, 造成被害人嘔吐、嘴角流血。被告 劉○雲停手後,被告田○華則駕車將被害人載往仁愛鄉廬山某工寮,同日下午 3 時許,被害人因上廁所走出工寮,並倒臥在工寮下方產業道路,經送醫救治,於翌( 13 )日晚間 8 時許,因腦損傷及腦幹出血、頭部外傷併硬腦膜下腔出血不治死亡。經法醫師解剖鑑定,發現被害人左側顴骨瘀傷、左耳部擦瘀傷、上下嘴唇瘀傷及裂傷、枕部頭皮皮下組織出血、左側硬腦膜下腔出血、左側少量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腦部水腫、腦幹出血等多處傷害。
告訴人雖認被告劉○雲另涉有殺人、重傷害致死等罪嫌,經查本案導因於被告劉○雲不滿被害人工作態度及毀損被告田○華之機車後未修復,然被告劉○雲與被害人素日關係良好,事發前並未與被害人有何糾紛,無重大宿怨,且被告劉○雲雖曾以竹棍揮打被害人,但僅有11下即停止,未持其他兇器毆打或傷害被害人,難認被告劉○雲主觀上係基於殺人或重傷害之故意為之。
告訴人另認被告田○華亦涉主觀上係基於殺人或重傷害之故意為之。告訴人另認被告田○華亦涉有殺人、重傷害致死等罪嫌,惟被告田○華否認犯行,並無證據證明有殺人、重傷害致死等罪嫌,惟被告田○華否認犯行,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田○華有何傷害被害人之行為,無從僅因被告田○華駕車搭載被害人離去之事實,即認被告田○華有何殺人或重傷害致死之犯行。
鑑於國內常見朋友間因細故引發口角,進而暴力相向,終至發生憾事,造成天人永隔,遺屬驟失至親之悲痛。南投地檢署鄭重呼籲國人勿以暴力手段發洩情緒,自誤誤人,對於重大暴力不法行為,地檢署一定從速、從嚴,訴追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