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道路使用之土地移轉,土地增值稅徵免疑義
近來常有民眾關心,移轉供道路使用之土地,是否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將來非以市地重劃方式亦非准由私人投資興辦方式取得者,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土地如符合上開要件,須於辦理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時,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等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以作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惟都市計畫外的道路,即使無償提供公共使用,在申報移轉時,仍和一般土地一樣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凡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所定義之農業用地,即使存在供通行使用之道路,如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部分面積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私人無償提供予政府設施」、「供公眾使用」等要件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外,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該筆土地供道路使用以外之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公布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亦准依同法第4項規定調高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查詢服務專線:0800-496969。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