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車輛之車牌借供他車使用,小心被查獲並處2倍罰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之車牌供其他車輛使用,行駛公路被查獲,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移用牌照情事,依規定會被處以車輛免徵前之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某甲有一台自用小客車2198cc藍色車輛,符合免稅條件,經向稅務局申請並已核准免稅,不用繳納11,230元使用牌照稅,某甲另一台自用小客車1798cc紅色車輛向監理機關已申請停駛,某甲有一天想開紅色車子,就懸掛藍色車輛之車牌,行駛公路被警方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及同法第31條規定處罰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藍色車輛的罰鍰為22,460元,紅色車輛的罰鍰為14,240元,得不償失。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