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繳交管理費所出具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公寓大廈住戶繳交管理費所出具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記者陳美杏/南投報導)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用於支付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等費用,所出具不生對外權利義務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私營事業組織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收據,免納印花稅。對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住戶收取管理服務費,性質上則屬於此種免納印花稅之單據,惟如以管理委員會名義對外收取費用,所出具對外生權利義務之銀錢收據,則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任何印花稅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96969。(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