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地檢署查獲仁愛鄉長選舉現金賄選案
(記者陳儀鐸/南投報導)南投地檢署日前獲知南投縣仁愛鄉長選舉現金賄選之情資,特指派鄭文正、王晴玲檢察官指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暨仁愛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暨第五分局共同偵辦。
仁愛鄉江姓鄉長候選人胞兄張姓男子於107年11月中旬,透過黃姓樁腳,邀集何姓、卓姓、沈姓男子擔任樁腳,由渠等協調各自負責之區域,再尋找並統計具有鄉長投票權且同意以每票1千元之代價支持江姓鄉長候選人之選民人數,並依所取得同意之人數統計賄款數額後,於選舉前向張姓男子領取賄款,再轉交何姓、卓姓、沈姓樁腳。其中黃姓、何姓樁腳已依上開協議與部分選民期約。此外,另有彭姓樁腳於107年10、11月間,以每票1千元之價格,交付賄賂給選民。
本件經蒐證後,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對江姓候選人競選總部及張姓男子、黃姓、何姓、卓姓、沈姓、彭姓樁腳等人之住處執行搜索獲准,於107年11月23日同步執行,在張姓男子住處扣得現金51萬5千3百元及相關證物,另傳喚樁腳、選民及證人,並扣得選民繳回之賄款2千元。本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張姓男子及黃姓、何姓、卓姓、沈姓、彭姓樁腳均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嫌,諭知沈姓樁腳交保1萬元、卓姓樁腳交保1萬元、彭姓男子交保2萬元;張姓男子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惟法院於107年11月24日凌晨以「依卷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證人已結證證述關於本件犯罪事實,尚難認有勾串之虞,難認有羈押必要」為理由予以駁回,檢察官將依法提出抗告。
本件以集團方式進行結構式賄選,視法律為無物,嚴重戕害民主法治,敗壞選風。唯有杜絕金錢及暴力介入選舉,促進乾淨選舉環境,才能選賢與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