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免稅之農地未作農業使用會被追補土地增值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如農業主管機關等)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用地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給之改善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前開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次遭查獲有未作農業使用情形者,於其再次移轉農地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買農地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仍停留在原點,之後該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仍應以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若民眾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