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27個民間 公益 與 公義 團體經三小時討論 得10共識 認應即期 建法立律

記者 / 吳偉昌 台北報導

台灣113年1月7日台灣27個民間公益與公義團體經三小時學術討論,對外做下10點結論,認應即期建法立律,達維護社會安全、教育安康。

1、因為校園內遭殺害在學學生事件,才發現原來當初制定的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不周全,只能規範人格特質正常及心智謹慎正常生活方式的學生,無法規範及面對如此高風險家庭的孩子尤其是人格缺陷具有反社會人格傾向的小孩及具有精神障礙的孩子!教育部應該讓學校行政單位處理如此嚴重人格缺陷或精神障礙學生時,有較為寬廣的權力可以交回家長管教方式來處理!讓社會資源越來越豐富的進注在如此這般的小孩,而非一直把如此這般的小孩留在校園內!目前為止的規範小孩及家長不同意時,學校行政甚至校長權力都必須在非常嚴格的法律要件上才能行使交回家長管教的權力!顯然不足!應該放寬如此嚴格的要件!才能夠真正實現校園是絕對安全安心安寧學習的場所!而非一直把不適合的人格特質的小孩放在校園中,造成人心惶惶!此時此刻保障免於恐懼的自由之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2、應該要加強監察委員的積極功能,先在監察法第六條之一明定:監察委員應該比照司法官建立全民評鑑、個案評鑑、定期評鑑之法律制度而經評鑑未達良好標準時,應予比照司法官評鑑制度而淘汰!而非只有做完六年任期屆滿才能解任!

3、應該於監察法第十二條之一明定:監察委員的評鑑制度應該包含彈劾案件的數目及彈劾的正確率狀況與是否有積極依據憲法第97條第二項規定主動將涉及刑事犯罪的公務員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先將只會糾正的監察委員先予淘汰!

4、更應該比照檢察總長及大法官,在監察法第二條之一明定:監察委員不得連任!才能夠真正不作執政黨的舔狗!而為歷史負責!

5、刑法修正第213條條文,將明知二字刪除,也就是這樣公務員只要有不確定故意而登載不實事項在公文書上,並足以危害人民損害,就應該成立公務上都在不實罪!不用到明知故犯的程度才成立犯罪!蓋公務員的登載對於人民影響重大之故!

6、公權力及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時應該要貫徹落實從事任何公務不得有任何獎金或任何報酬!否則違反憲法要求公務不得有任何報酬之廉潔義務!更與客觀公正無私超然中立原則不合!並且造成公務員為了公務上的獎金而容易有預斷、釣魚、設下陷阱,永不認錯等等硬拗之惡毒現象!完全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及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所以一定要在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之一明定:公務員為確保公正無私客觀超然中立態度而服務人民,不得有任何理由而領得從事公務工作的報酬!縱然領得如此公務上之報酬應負歸還政府責任。才能透過法律制度來保障人民憲法上的接受客觀公正無私超然中立態度服務的基本權利與公務員責任機制。確立台灣業已完成依據憲法規範治國之道而貫徹落實廉潔義務,並與普世價值文明標準並駕齊驅,讓中共瞠乎其後!

7、公務員個人的侵權行為賠償制度目前為止只有民法186條規定,賠償要件太過嚴苛!應該放寬賠償責任要件為只要符合刑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過失責任要件(亦即客觀上有預見可能性可能成立不法情事,縱然主觀上確信不發生不法情事者,仍以過失論),再經過被害人證明其損害有因果關係相當性者,公務員就應該對被害的人民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8、公權力的行政責任除了上述監察委員應建立的法律規範外,更應該改善官官相護的態度與立場!尤其應該比照貪污治罪條例長官不得包庇下屬公務員,否則是連坐責任!制定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之一規定內!也才能夠真正杜絕任何公務機關首長(尤其是民選的首長特別嚴重)保護自己的親信幕僚單位及人員最為嚴重及詬病!應該再建立前開公務員服務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落實公民權利的保障!

9、公務員身為專業人士除了制定:縱然可能是與客觀事實真相不符,而使人陷於具體想像錯誤的不實放任用不確定故意來登載不實公文書內容之犯罪行為外,尚應該不再過度偏頗公權力人員,也就是縱然主觀確信不知道是不實內容而沒有積極防止危害風險之發生,如此這般消極不作為的行為態度,應該引用行政罰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與刑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顯然心中根本沒有為了全國民眾受到如此不實之詞的危害風險,應該增訂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一明定:如此這般登載不實事項,仍應負責任!

10、立法院雖然建立法律制度很不容易,但是還是可以先用各個委員會的附帶決議通過方式發布給相關部會首長及相關司法機關之方式,甚至發布給總統府!而讓公務部門受有實質拘束力!才能真正早日實現貫徹落實實施依據憲法治國的目標而與普世價值文明標準相符!

 

附件:

「政黨候選人白皮書承諾書:                                  針對教育法界與公權力及司法機關目前狀況及的問題解決辦法需要建立下列法律制度:

一、討論之議題係集中在公權力及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時應該再建立起來哪些制度來保障人民憲法上的基本權利與責任機制。確立台灣業已完成依據憲法規範治國之道而與普世價值文明標準並駕齊驅,讓中共瞠乎其後!

二、經整理目前台灣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不合理現象及明顯不足狀況,應該如何改善;

1、公務員個人的侵權行為賠償制度目前為止只有民法186條規定,要件太過嚴苛!應該要再合理放寬賠償責任要件!

2、公權力的行政責任除了監察院外,如何改善官官相護的態度與立場!尤其是公務機關首長保護自己的親信幕僚單位及人員最為嚴重及詬病!應該再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落實公民權利的保障!

3、公務員身為專業人士竟然可以放任用不確定故意來登載不實公文書內容,才成立犯罪行為,真的過度偏頗公權力!顯然心中根本沒有為了全國民眾受到如此不實之詞的危害風險而制定法律責任!現在只要滿18歲的孩子被利用而提供帳戶給別人有不確定故意幫助犯而判罪!對於公務員不確定故意下而登載不實公文書之影響人民財產權生存權憲法列舉的重大法益,反而完全沒有刑事犯罪責任,連憲法第七條規定不分身分、階級一律平等的精神都做不到,蕩然無存!應該合理放寬刑法第213條條文規定的要件!

4、目前監察院功能不彰,只是一個糾正院,根本不是彈劾院!造成狗吠火車之現象,對公務員毫無影響力!如何改善其功能不彰的現象,應該建立更周全之法律制度!

5、當然希望各黨候選人都能支持並寫在其黨競選政見中,並作為白皮書予以發表聲明,表示當選後一定會推動如此法律制度及政策!例如先彙整一下目前為止各界人士業已提出的修法解決問題之建議如下,以後再詳細說明清楚具體預防與制止事件的措施而徹底解決法制規範不足的問題:

1)輔導管教條例不該成為這些兇惡少年的保障,教育部必須修正輔導管教條例,提出一套更有用的方法,來保護現場的老師與學生。最後,務必編列處理學生攻擊事件的專任人員以及處理案件所需經費,以處理學生衝突、學生攻擊等事件,不該讓第一線教師們陷入危險之中。

2)應該該修訂條例禁止有如此犯罪記錄之兇嫌不可讀就一般學校!亦即有正當理由下,即應該禁止進入一般學校就讀的權利!

A、首先,第一個問題是,兇嫌為何可以進入一般學校就讀?列管學生在回歸校園時,教育部要統一進行評估及輔導,而不是在沒有配套措施下,讓其直接進入班級。若要根本解決問題,教育部必須審慎思考「輔導管教條例」的修訂,如果真的有心「逞凶」的學生,會管學校約束什麼嗎?

B、其次,可以思考一下此案關注的焦點,特別是為何會發生此案?實則是因為在現行的法規範圍內,老師的輔導管教權被架空了!

C、當教師遇到黑道家長或是具攻擊性的學生,該怎麼辦?目前的法規規定亦有不足!例如:曾有國小組長曾隻身去找正被追殺、當黑道大哥的學生父親;有學務主任為制止正在用掃把攻擊同學的學生,被學生踹了好幾腳;教學現場最常遇到爛醉鬧事的家長,有的老師會陪喝搏感情,有的則是用錢請家長離開。「這就是第一線老師會遇到的真實情況!部長、次長會遇到嗎?」更可以證明現行法規規定不足!才會形成老師如此礙手礙腳之問題!

3)再如老師為了控管實施暴力之學生而讓學生受傷 此時教部不必須挺老師!否則老師知道不會挺的教育部態度,非常不敢當場使用強制力!及控管施以暴力的學生!最令第一線老師感到無奈及失望的是,老師如果為了管控,不慎讓學生受傷,教育部會挺老師嗎?反之,如果老師被學生打傷,教育部長官就會勸慰說,「老師要有愛,要給學生機會。」

4)何況再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3條「教師之強制措施」,學生有「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等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最令第一線老師感到無奈及失望的是,老師如果為了管控,不慎讓學生受傷,教育部應該要挺有正當理由的老師,否則沒有老師敢用「武器」制止學生!因為絕對會被告被告!教育部長的力挺老師的正當理由之態度,於此時此刻就非常重要!

5)何謂「強制措施」,辦法中沒有明寫應該怎麼辦。實際上,這樣具有殺傷性的孩子,老師應該要用武器制住。他建議在第23條「教師之強制措施」後面補充:強制措施包含「以保護自身與多數學生生命安全與不傷害加害學生生命安全為前提下約束加害學生個人行動」。

沒有老師敢用「武器」制住學生,絕對會被家長「告到死」,也可能不被社會大眾輿論所接受,學校也沒有相關「武器」,老師能用的就是肉身阻擋。

6)全台灣應該沒有任何一個師培教過老師防身術或武器反制,所以這樣的情境,老師只能做正常人的反應。至於教室只有掃把、桌椅,基本上就是防衛而已。確實應該本於

「校園安全不能等 校園暴力零容忍」,對於防制校園暴力有四大主張,分別是「參照日韓、修法嚴管;教育預防、懲戒輔導;加強安檢、阻絕危害;黑幫入侵、加重刑責」因為如此這般事件發生之後完全沒有任何預防與制止之規範密度及措施!顯然不足以防範未然造成民眾恐慌情緒蔓延而損及免於恐懼的自由!無法落實貫徹保障如此最重要的憲法基本權利。

7)「參照國情民情而修法嚴管」目前國人最在乎的是,尤其是在學學生的家屬與許多民眾,希望對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不足進行檢討。政府應該參照我國國情民情特殊不同經驗,尤其針對重大犯罪部份,在的年齡、管束、刑責等規定上重新檢視,例如應該對《少年事件處理法》進行修訂,使可以接受刑事處分的年齡下降至7歲!並加強家長的親職教育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及義務!

8)老師面對校園暴力與霸凌現象的高度關聯,政府應參考日本訂定《防止校園霸凌對策推進法》的精神,包括加強道德教育、早日發現校園霸凌行為的措施、注意利用網路的校園霸凌行為、對受霸凌兒少和監護人提供援助、對霸凌者進行懲戒及輔導,若認為校園霸凌行為可作犯罪行為對待,與當地警方開展合作等,以更積極態度面對霸凌問題。

9)在目前的法制下需要更多的資源

「加強安檢、阻絕危害」之規範密度及內容包括在校園安全檢查部分,現行規範有漏洞與缺失。教育部去年修改了規定,原則禁止老師檢查是否有違禁品,只能在合理懷疑有毒品或槍砲彈械的情況下,而且還要有兩位家長委員陪同,全程錄影,才能檢查,尊重孩子的隱私外,更要保護孩子的安全,但目前老師根本無法預防校園暴力。更加確實應該參考英國的規定,在一般情形下,在學生在場、另外一位老師見證的情形下,校長、老師就可以檢查;在緊急情形下,老師就可以逕行檢查。維護校園安全,不用等家長委員到場,可以事後再向家長委員會備查。但除非特殊情況,否則應由同性別老師執行檢查而對於因為合理管教孩童而涉訟的老師,政府尤其是教育部也應該做老師的後盾,給予相當的法律協助。政府尤其是教育部也要挹注更多資源,強化社會安全網絡。確實應該修法解決暴力甚至組織成員進入校園的問題!採用更積極的態度面對二真正有效正面直接解決事情的行動!才能「預防制止暴力與黑幫入侵,進而再比照侵入醫療場所相同的辦理而獨立成立犯罪並在原有刑罰上加重刑責」校園安全事件,並非單一地區、單一事件,而是全國必須一起面對的嚴肅問題。尤其面對黑幫侵入校園、吸引青少年犯罪的嚴重趨勢,政府必須對於吸收未成年的幫派分子,不論主從,都要加重量刑,一定要防止犯罪行為進入校園,侵害年輕朋友。

10)第一線實施公權力的老師面對暴力、毒品、詐騙以及幫派犯罪,這些治安問題往往是連動在一起,不僅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也一步步往校園入侵,造成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受到污染與傷害甚至一步錯、步步錯,國家政府尤其是教育部更必須拿出對暴力之實施者,更力挺老師的態度,向犯罪宣戰,遏止這樣的情況繼續發生,好好保護下一代。

11)一個國中生的死亡,讓人傷痛,但再怎麼傷痛,在現有民進黨政府制定的規範下,學校與執法人員再賣力都於事無補,因為現在面臨的不只是技術層面的問題,還有價值的選擇。亦即教師權力不足問題應該有提升能力及擴張能力的必要性!

12)看到台灣現況,學校、警察維持秩序,公權力被限縮,絕對不得假藉「以假人權之名,行保護惡人之時」,應該基於每一個人民的所有人權都得到保障及照顧,善良者有安身立命機會,好人者避免惡人騷擾,以及免於恐懼的自由之基本人權!為惡人之犯罪行為應該先在預防與制止,並立即必須受到應有的制裁及懲治,這次遺憾事件要發揮同理心與關懷的力量,避免傷痛繼續擴大,同時一起面對問題、解決困境、彌補不足,竭盡全力,讓遺憾減少、甚至不再發生,還給每一個孩子們一個安全安寧安心平安的成長環境。

13)結論:實則校園確保安全安心安寧照顧學生身體不受任何傷害及絕不危害生命受到任何風險ㄧ事,必須嚴緊把關,因為孩子的大腦前額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學壞,暴力,毒品非常容易染身,所以實施對身體尿液檢查,就是最起碼的必要性檢查!不然為何需要社立學校集體學習中文為非作歹!維護良好品格,不犯錯!我們當初花超過十二年光景在學校,為了是好好做人、好好學習、好好受到照顧!本會身為被害人權公益事業形成重大新聞表彰作用進而表率影響非常大,每個人於成人前18歲前就是應該持續成長進而學習成熟與自我檢討改進和完善管理控制情緒、情感表達的能力,培養學習人生在生活中,走向正路的最重要時段!積極向上陽光透明公開的人格特質和正能量個性的人,因此孩子的基本人權一定得受到限制,孩子們一定要體會,家長,教師,國家,社會的期待。請小孩們能夠走在最前 線!如此這般才是最好自己形成正能量、正作用、正價值之未來主人翁!

承諾人:「OOO」[]

民國1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