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學校停課、營業場所停業 勞工請假及權益規定

因應學校停課、營業場所停業 勞工請假及權益規定

    (記者陳儀鐸/彰化報導) 為有效防止COVID-19疫情,並且配合教育單位停課通知,12歲以下學童,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家長(包括:父母、養父 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或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中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停課期間如有親自照顧小孩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可向雇主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能有扣發全勤獎之不利處分等。
    另非屬於上述情形之家長,如有照顧家人之需求,得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除以上假別之外,勞工亦得以特別休假、事假或加班補休等方式辦理,雇主皆應予准假。
至事業單位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地方政府要求停業者,該停業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之工資得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惟雇主如請勞工協助做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如非因指揮中心、地方政府要求停業,事業單位自主停業者,則仍應工資照給。
    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提醒,疫情持續嚴峻,防疫應變處置之相關假別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爰雇主應予准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之情形,則請勞雇雙方妥為溝通討論,祈能共體時艱,為共同防疫而努力。如民眾對防疫請假之相關規定仍有疑義,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專線:04-7532510,歡迎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