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配偶仍應報繳契稅

房屋贈與配偶仍應報繳契稅

    近來民眾詢問,房屋及土地贈與配偶,不需要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房屋還要申報繳納契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配偶間相互贈與房屋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因此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配偶間互贈的土地,可選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即本次贈與申請不課徵的土地增值稅,會併計至未來移轉予第3人時一次繳交,屬緩課稅,與免稅有別。

   該局提醒民眾,在申報移轉不動產時,應留意各稅的相關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對契稅課徵有任何疑問,可上稅務局網站(http://www.nttb.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