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記者陳儀鐸/南投報導)社團法人○○動物保護協會為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立案之公益組織,成立宗旨為幫助流浪動物。該協會為籌措收容流浪動物所需資金,預定舉辦售票之音樂會,對於該項公益勸募活動是否應申報娛樂稅有所疑義。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娛樂稅法第4條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另依財政部63年11月4日台財稅第38062號函釋,演出之必要費用由該團體列支者,視為本事業之正當用途。

    動物保護協會舉辦之音樂會收入,如全部用於演出之必要費用及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但應於舉辦活動前檢附目的事業主關機關核發之正式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稅,審查符合後始可免徵。

民眾如有任何娛樂稅疑問,歡迎來電洽詢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9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