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對於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釋憲聲請案之回應

新北市政府對於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釋憲聲請案之回應

 (記者陸越舒/新北市報導) 新北市政府對於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釋憲聲請案之回應:
一、司法院大法官在新北市政府聲請釋憲(107年6月28日)後一個多月,隨即決議不受理本案,較歷來其他案件之審查時程,顯然過於匆促草率。
二、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執行職務適用法律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時,得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本次公教年金改革方案,新北市府於重新審定所轄退休公教人員退休金時,發現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確有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人民服公職權利及信賴保護原則等疑義,因此大法官以聲請釋憲程序未經上級機關教育部層轉為由,而不受理本案,進而迴避實質審查年改方案之違憲疑義,顯然無法解決公教人員權利侵害之重大爭議,有失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之高度。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關於直轄市立學校教育人員之退休所得審定,應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再者,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明定本府為直轄市之主管機關,事涉中央立法並涉及本市自治權限事項,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27號解釋、第550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機關基於地方自治,行使職權發生憲法疑義,得不經層轉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因此,本件應無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9條須由上級機關層轉規定之適用。
四、綜上,非常遺憾地,大法官不受理決議實違反常理和人民的法律感情。既然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授權地方政府直接、重新審定教育人員退休金,但大法官卻又說這並非地方自治權限,地方政府無權聲請釋憲,應經中央機關層轉,大法官說法自相矛盾,法理荒謬,更嚴重傷害民眾對於法律的信賴,新北市政府會為公教人員的權益與應有的法律保障,繼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