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欠稅,如繳納確有困難,可辦理分期繳納?

移送執行欠稅,如繳納確有困難,可辦理分期繳納?

    民眾來電詢問,因滯欠稅款被移送強制執行,近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寄發之傳繳通知單,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否辦理分期繳納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行政執行機關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機關得廢止之。

    稅務局指出,滯欠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者,於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核發之傳繳通知單時,切勿置之不理,應主動洽詢該分署之承辦書記官,倘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申請分期繳納。

   稅務局特別提醒辦理分期繳納之義務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後,應依期限確實繳納,若有任何一期未付款或票據未獲兌現,該分署將廢止分期繳納之核准命令,逕就義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