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如不慎遭扣押,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執行命令之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納稅義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得否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稅務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執行案件,行政執行署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行政執行工作,該署通常先寄發傳繳通知單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若逾期仍未繳納,該署則進一步對其財產如存款、所得、動產、不動產或其他債權等辦理強制執行。如納稅義務人遭扣押之存款係屬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之情形者,得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於執行程序終結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執行命令之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稅務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項稅單後,應如期繳納,切勿置之不理,以免逾繳納期限30日未繳納被移送強制執行,嗣後衍生被扣存款、薪資,或動產、不動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而損及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