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及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記得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及申報使用情形變更

    (南投訊)有民眾詢問,已在地政事務所辦妥不動產繼承相關手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為何仍未變更?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此類案件多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繼承案件,因地政機關並無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資料,必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民眾常誤解於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時,房屋納稅義務人會一併更改,以致漏未提出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民眾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繼承案件,應填寫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備齊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如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申請按自住使用之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務局再次提醒民眾,房屋如符合自住要件,請即時申請,以保障您的權益。如有任何疑義,可上稅務局網站(http://www.nttb.gov.tw)查閱相關規定,或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