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應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被罰

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應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被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復依財政部91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407號函釋規定,車輛所有人因車輛失竊已向警察局報案並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手續,嗣後尋獲未向監理單位重領新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

    稅務局指出,邇來發現有部分報失竊車輛經向監理單位辦理註銷牌照,但事後該車經警方尋獲,因疏忽未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新牌照,嗣又行駛道路經警方查獲違規而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處罰之情形。

    稅務局特別提醒辦理失竊註銷牌照車輛之車主,如愛車嗣經尋獲,務請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再上路,以免查獲被罰。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