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如符合規定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如符合規定准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近來有民眾關心,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設置高壓電塔使用,該筆土地移轉時,是否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調整其前次移轉現值為89年1月2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部分面積供作道路或設置高壓電塔,其餘面積均作農業使用,倘其情形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公布生效時即存在並與現況相當,如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整筆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土地於移轉時可依同條第4項規定調高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凡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2條所定義之農業用地,不論土地使用編定前後,即使存在供通行使用之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不限興建高壓電塔),如經農業主管機關依同條第3款規定認定符合「部分面積且不影響供農業使用」、「私人無償提供予政府設施」、「供公眾使用」等要件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可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此外,如經稽徵機關查明該筆土地供道路或其他公共設施使用以外之面積,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公布生效時均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得以89年1月28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向稅務局南投總局或該局埔里、竹山兩分局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