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之車輛,於查獲違章後始辦理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手續,仍會被罰
納稅義務人張先生詢問,其車輛已辦理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為何還被罰?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復依財政部94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180號函釋,經核准分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免罰。經查張先生所有車輛因逾期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並於查獲違章後才向所屬行政執行署辦理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手續,故無前揭函釋免罰之適用,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1次徵收,營業用車輛於每年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徵收。家中如有車輛,務請於每年4月及10月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逾期未完稅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受罰。倘因故繳納確有困難,亦請依法儘速辦理分期繳納,以免查獲違章後方辦理分期繳納而被罰,損及自身權益。如有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