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期限規定

法院拍賣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有期限規定

    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土地被法院拍賣,拍定人如為自然人,債務人或拍定人均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須於收到稅捐單位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提出,逾期即不得申請。

    稅務局指出,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農地經法院拍賣,稽徵機關依拍定結果核算土地增值稅,並發文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若該筆土地符合同法第39條之2規定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天內持該土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提出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因等候主管機關核發農業使用證明書,以致逾期申請者,可扣除核發期間後在30天內者,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說,納稅義務人如對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尚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

【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