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販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以其住家作為名義上之營業登記場所者仍可適用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1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7415號令及92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80號函核釋,魚市場之魚貨承銷人及消費市場之魚販、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以其住家房屋作為營業登記之場所,而實際營業處所則在魚市場、果菜市場、或消費市場等並未使用該房屋,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說,另有關類似之社區發展協會及體育團體等人民團體,因無適當場所,而僅以理事長或會長之住家房屋作為登記及連絡通信地址,倘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實際仍作住家用,並未提供聚會場所使用者,該房屋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對房屋稅之課徵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洽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