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8國定假日出勤 工資這樣算
(記者陳嬿瑜/台中報導) 2月28日和平紀念日連假即將來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因工作需要,要求勞工當日出勤,除應徵得勞工同意,也應加倍發給工資,或可事前與勞工協商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業者如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
勞工局說明,國定假日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經調移後的原休假日(即紀念節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但若雇主使勞工於調移後的休假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舉例而言,雇主與勞工阿成協商將2月28日(和平紀念日)與3月10日(原工作日)對調,原2月28日已成為工作日,阿成於該日出勤工作,雇主無須加倍發給工資,但若雇主後於3月10日使阿成出勤,因該日已經調移成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加倍發給當日工資。
勞工局長吳威志提醒,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勞基法休假規定,事業單位如違反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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