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補貼為承租人的權利,申請補貼無須出租人同意

租金補貼為承租人的權利,申請補貼無須出租人同意

    (記者陳儀鐸/南投報導) 為保障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之合法權利,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增訂第10點「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避免部分出租人於租賃契約明文禁止,或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

    南投縣政府地政處指出,中央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已於今(112)年7月3日開辦受理申請,請承租人踴躍申請租金補貼,租金補貼為承租人的權利,申請租金補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亦不得限制或阻止。

    地政處表示,租屋市場屢傳出房東仍以漲租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方式,限制或阻止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等情形,如承租人陳情或檢舉出租人有前開情事發生,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出租人限期改善,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